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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300669):《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25:39 中财网
原标题:沪宁股份:《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年报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八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年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内容: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五)应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对年报的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年报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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