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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30066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25:40 中财网
原标题:沪宁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并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经营业绩发生亏损、重大损失或大幅变动;(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的,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条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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