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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30066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25:44 中财网
原标题:沪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二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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