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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30066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25:45 中财网
原标题:沪宁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执行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批准下列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事项: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不含本数,下同)50%的,或者合同绝对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或合同绝对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列明的事项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有权批准下列尚未达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五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执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提出公司的年度目标和发展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不断改善公司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确定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第十六条 按照分工或受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或联系具体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业务。对于分管、联系或受委托的工作负有责任,拥有相应职权;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工作的事项,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

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后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制度包括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董事可以视情况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和总经理建议,主持人可以邀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于会议5天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3天通知所有出席人员。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3天送出席人员阅知。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各种方案均应展开充分讨论,最后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人员姓名、发言要点、每一事项的决议结果等。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保管期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经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发布生效。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对会议纪要有不同意见的参会人员可要求将不同意见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写明。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组织经营团队贯彻落实。

第七章 重大经营活动中经理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依据董事会的明确授权,行使资金运用、资本运作、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权限等。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问题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且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交纳税金、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股本、资产重组以及进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听取公司工会的有关意见,组织实施工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工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切实保障公司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一)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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