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需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
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
份6,315万股,由下列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
认购全部股份: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6,315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由下列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份: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9,270.552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270.5526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270.552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270.5526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 |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董事
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该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杭州沪宁投资
有限公司、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邹家春、邹雨雅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
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
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
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
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查阅、复制
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面报告。 |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除外)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之和。 |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
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不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它合
适地点。
公司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将
设置会场。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
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
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它合适地
点。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
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
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
律师就股东会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
师就股东会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开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的身份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
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
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
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
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
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在召开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增补董事
时,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
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如拟选举的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一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二位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职工代表董事除外。股东会就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
序为: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
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
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数量多于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的,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
定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
开投票,分别计算。 |
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以前可
以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人,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二年。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
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
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不少于二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零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
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
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及本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
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
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同意,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同意,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
|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涉及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事项的还
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董事会
在上述制度中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
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在履行审查、决
策程序后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邮件(包括电子邮
件);通知时限为:原则上为会议召开前3天,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对于公司担保事项、财务资助,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采用举手或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
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以传真等方式通
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 |
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
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
字。 |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
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
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
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
|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
| 支持。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开定期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邮
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
员;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兼任。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零一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
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作为
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
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
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
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
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
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本章节内容全部删减,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节监事 | 本章节内容全部删减,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二节监事会 | 本章节内容全部删减,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七章监事会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九条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
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
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
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
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
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
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 第一百五十七条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着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
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
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
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伍千万 |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
超过伍千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
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
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并区分下列情形: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
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
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满
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
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
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
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并区分下列情形: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
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当
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
关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充分反
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
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本条内容删减,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
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也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
减资、仅有部分股东减资而其他股东不参与减
资。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公司违反本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增加该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股份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
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足”
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