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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恒玄科技(68860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46:18 中财网
原标题:恒玄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
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恒玄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包括公司的参股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
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
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
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参股及控股子
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
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
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保荐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可以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
方的营业执照(或副本)的复印件、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
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
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
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
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
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形成一份详细的被担保企
业资信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明确意见,并上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
审核后应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一
并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余股东按照其享有的权益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述第(一)至(三)项。

第十八条 除前述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外,公司的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
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
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
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第十七条第(四)项担保时,应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董事长或
授权代表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
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
担保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
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
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法务部门会同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
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财务部门主导。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
法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规定情况进行
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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