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688608):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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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46: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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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恒玄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
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性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投资者交流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公司可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路演。
第八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九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节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当前信息与历史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避免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活动工作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互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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