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688368):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截至授予日)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截至授予日)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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