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动(00090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55:33 中财网
原标题:ST云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重大信息及内部报告制度......................................3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6第四章附则.......................................................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和负责证券日常事务的证券事务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均是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责任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通报。

第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证券事务办公室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证券事务办公室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交由证券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

未经证券事务办公室审核导致重大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考核,并进行一定处罚;各相关责任部门重大信息未及时向证券事务办公室报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各部门承担。

第九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章重大信息及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审议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办公会、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0、取得政府补贴;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100万元;(6)取得政府补贴超过1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面临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申请破产,以及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包含基本户和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税务、工商、海关、证券等方面);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问责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事件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
1、变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出厂价格及市场指导价格调整;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增资、减资(含回购)、合并、分立;
9、因发生不可抗力(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疾病、火灾、爆炸、内乱、战争等事件)因素致使公司及分/子公司资产遭受损失或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10、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便于证券事务办公室及时掌握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信息披露档案库,以下材料需报送备案。

1、公司各种上行、下行的文件;
2、公司内部各种会议的纪要;
3、公司内部各种计划及生产调度报表;
4、公司各种会计报表;
5、公司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资金计划、请款单、银行单据、发票、资产验收记录;
6、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执行。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事务办公室书面告知所在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2、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3、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4、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5、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事务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在对外宣传前应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七条各控股、参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报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各控股、参股公司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十八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需要对外披露时由证券事务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署后报送。

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按以下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提出报告: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事前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提交情况报告,报告应列明买卖股票的时间、金额及买卖后的持股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在收到前款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交易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审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报告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证券事务办公室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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