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比佰(831768):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01:44 中财网
原标题:拾比佰: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831768 证券简称:拾比佰 公告编号:2025-056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7《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及《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七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前述部门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
罚或者北交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北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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