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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831627):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01:59 中财网
原标题:力王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1627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该等提议应当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充分、完整地说明拟议会议的议题、议题的具体内容、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以及为使董事会对是否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该等提议应当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充分、完整地说明拟议会议的议题、议题的具体内容、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以及为使董事会对是否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该等请求应当以书面提案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充分、完整地说明拟议会议的议题、议题的具体内容、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以及为使董事会对是否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请求,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该等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讨论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二十七条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记载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提交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其中,由股东提出的提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场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

(三)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四)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三十九条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主体应当保证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方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配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情况,并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股东对是否应当回避发生争议时,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决定;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关联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东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持有公司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应填写其所代理的股东名称(或姓名),签注本人姓名并表明所为投票为代理身份,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2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后,受推荐人士成为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包括其代理人)通过网络等合法的股东会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决议涉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之前”,均含本数, “过”、“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提请股东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