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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831627):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02:00 中财网
原标题:力王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1627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 非职工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三)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董事候选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前应保证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行使职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更换。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或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查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消除第三方的误会。

第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会议其他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或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均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在决定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其对公司的贡献。

第十六条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提案须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
(四)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先行通知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有权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必要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必要时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

因情况紧急,需要豁免前款规定并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相关会议文件上明确标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在相关会议文件中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电子通讯等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并告知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 3日后、临时会议通知发出 2日后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核实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表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公司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其电子签名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的董事均计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审议或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或问题。

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第三十六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信函、电子签名等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为无效表决。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征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四十三条 半数以上与会董事或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也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录音录像资料、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贷款或借款;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提供或接受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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