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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83162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02:06 中财网
原标题:力王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627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3: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的督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持持续性、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
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交易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上市规则》第 7.1.1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六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六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七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就该事件形成的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保守相关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部予以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可以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予以明确。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九十六条 财务部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九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证券部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进行审查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公司披露临时报告。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咨询; 3、证券部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公司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原则上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文件、备查文件、业务系统记录等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三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接到证券事务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有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释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超过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三)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包括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