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王股份(83162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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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02: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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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力王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627 证券简称:
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广东力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力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8: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力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力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力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力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备案。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所在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力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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