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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特尔(83687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06:18 中财网
原标题:派特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871 证券简称:派特尔 公告编号:2025-060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2:《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北交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披露程序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北交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三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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