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罡股份(83265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651 证券简称:天罡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并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上述重要信息,还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告知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和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有义务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确定本单位的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及时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等情况。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事项的,应分阶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档案材料须在 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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