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83164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5-118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www.bse.cn/)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业绩说明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六)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北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 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七)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必要时,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证券交易所,并及时予以公告。 (八)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九)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十)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的股东结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公司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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