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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农(831855):子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41:56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大农: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5-070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30:《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主要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六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七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

第九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子公司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并汇报工作,每一季度向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等。

第十四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证券法务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有权向各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享有自主人事权。除公司派出人员外,子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招聘、辞退相关员工,但须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相关情况。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及子公司职工花名册应及时向公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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