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30087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证券与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与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齐向证券与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与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八)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九)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与投资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与投资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第十六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天津 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