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重工(30104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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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11: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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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鹰重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意见稿)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战略规划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长秘书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并帮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六)因职务(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七)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前款所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战略规划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此外,前款所述主体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战略规划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战略规划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战略规划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4),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战略规划部应第一时间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交有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交公司战略规划部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战略规划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三)战略规划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七条 战略规划部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向其报备。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3)、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4)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战略规划部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下列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1.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2.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3.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4.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落实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防止内幕信息违规泄露、杜绝内幕交易等保密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4.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1: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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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表须知: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2.本表所列带※项目为必备项目,请完整填写,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如有特别说明事项,可另行附页说明。
3.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护照号码或其它证件号码。
4.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
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5.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资产评估师、签字会计师等。
6.关系类型,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受控法人、其他。
7.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
8.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另行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2: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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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 方: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强化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保密协议:1.保密信息
1.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即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2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2.1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1)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2.2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3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除包括前述内幕信息外,还包括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公开的、能为甲方或相关人员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2保密义务人
2.1本协议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2.2乙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3保密义务
3.1乙方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3.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报导、转送内幕信息,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后。
3.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之前第一时间告知甲方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手续;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同意后,乙方可以将该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
3.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3.5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乙方提供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乙方应予以拒绝。
3.6乙方应当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3.7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3.8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公众的前提下,乙方应确保其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独立于其他人员。
4违约责任
4.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4.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4.3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5其他规定
5.1本协议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事项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5.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3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5.4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襄阳铁路运输法院解决。
个人用:
甲方: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必须加盖合同专用
章)
单位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新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0710-3447654 | 乙方:必填(按手印)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必填
办公电话:必填
个人手机: |
单位用:
甲方: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必须加盖合同专用
章)
单位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新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0710-3447654 | 乙方:必填(与合同专用章名称一致)
单位名称(章):(必须加盖合同专用
章)
单位地址:必填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手签
电话:必填
传真: |
附件4: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要求,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4.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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