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重工(301048):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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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11: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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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鹰重工: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意见稿)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内设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和风险控制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或将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或抽调专业部门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业务要求
业务能力强,熟悉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及公司章程,了解公司业务运营模式,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学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操守要求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性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二)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公开的信息,要有保密意识;(三)廉洁自律,不能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章审计和风险控制部主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管和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执行基于公司管理目的而进行的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流程审计、项目审计和其他专题审计等;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办理其他需要实施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如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要求审计和风险控制部进行调查的,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进行调查。
第十条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政策及制度、流程表单、内部控制资料、财务账簿及报表资料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并要求相关人员就审计事项做如实陈述,及时反馈;
(三)有权调阅并复印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凭证、账表、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审计结果,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原则上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计划为主要工作内容,临时审计事项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特别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全面了解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或审计方案。项目审计计划或方案应当包括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审计小组组员构成和审计实施等内容。进行审计事项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或审计小组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该全面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在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查看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访谈,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小组审定并由审计人员签字后,交由被审计对象签认。
第十九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依据经被审计对象签认后的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形成审计意见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初稿应送交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小组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审定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审批,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该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管理按国家及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档案的归档调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审计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公司资产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检举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威胁或使用暴力的;
(六)其他不配合审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一般应由审计和风险控制部提出初步建议,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他情形按公司奖惩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和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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