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订,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提示事项 | |
本次修订中,以下修改的条文将不在对照表中单独列示:
1、因条文增加、减少,造成条文序号、交叉引用条文序号发生改变;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
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学
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
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租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
疗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除 |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10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189,712,38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89,712,382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89,712,38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189,712,382股,无其他类别股。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任何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
|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
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
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
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
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
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
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
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则可提交股
东会罢免。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条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条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形
而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
数五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
数五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券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判段时,其
所依据股东及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判断时,其所
依据股东及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基 |
基准;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书面通知
关联股东。如该股东无异议,应就其是否申
请豁免回避书面答复董事会,如豁免获得同
意,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
所的批复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如该股东有
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意见回复董事会和监事
会,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由监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定。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在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向股东
大会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并应主动回避;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由
监事会决定;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照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关联股东参
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对是否应当
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有关决议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准;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书面通知关
联股东。如该股东无异议,应就其是否申请
豁免回避书面答复董事会,如豁免获得同
意,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所
的批复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如该股东有异
议的,应当以书面意见回复董事会,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在股东会召
开前作出决定;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在股东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向股东会
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并应主动回避;其他股东、董事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由审计委员
会决定;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本
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关联股东参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对是否应当适
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有关决议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
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
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
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制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
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
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
轮选举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
决票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
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
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
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
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
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
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
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董事候选人的所获投
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 |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
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
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
选举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
票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
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
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
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
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
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
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董事候选人的所获投
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
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
定决定当选的董事。 |
选。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
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
规定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
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
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
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
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
低董事人数时方可就任。 |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
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
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
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
人数时方可就任。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
据公平原则而定,但至少在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仍然有效。 |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
根据公平原则而定,但至少在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
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 |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
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 |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条执行。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按照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执行。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公司累计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总额在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或绝
对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以上,发
生的每笔银行贷款;
公司累计未偿还银行贷款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发生的银行贷款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低于70%
的银行贷款;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70%以上
的银行贷款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银
行贷款,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
及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除外);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
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
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
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
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
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
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
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会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
|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
|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
|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
数,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
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
数,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人
数为单数,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
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进行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非日常业
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一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
达到5%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但
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事项除外;对于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
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进行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非日常业
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五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
达到5%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但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事项
除外;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标
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
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
|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七章监事会(本章内容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予以删除,具体条文不再列示)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
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
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 |
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具体每年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 | 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具体每年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 |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公司实
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结合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
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电话、
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电话、传
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4、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
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
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
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 |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过半数的表决权通
过,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5、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6、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
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时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
时,披露下列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
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
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
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
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 |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
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
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 |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
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措施。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
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
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后,提交
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
|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
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
开股东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
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
|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或/及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
行。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 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内”“不少于”都含本数;“过”、
“超过”、“不足”、“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