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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药业(300194):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16:52 中财网

原标题:福安药业:章程修正案(2025年8月)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订,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提示事项 
本次修订中,以下修改的条文将不在对照表中单独列示: 1、因条文增加、减少,造成条文序号、交叉引用条文序号发生改变;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 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学 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 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租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 疗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除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10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189,712,38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89,712,382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89,712,38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189,712,382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任何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 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 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 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 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 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 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 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则可提交股 东会罢免。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条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条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形 而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 数五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 数五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券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判段时,其 所依据股东及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判断时,其所 依据股东及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基
基准;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书面通知 关联股东。如该股东无异议,应就其是否申 请豁免回避书面答复董事会,如豁免获得同 意,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 所的批复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如该股东有 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意见回复董事会和监事 会,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由监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定。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在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向股东 大会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并应主动回避;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由 监事会决定;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照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关联股东参 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对是否应当 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有关决议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准;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书面通知关 联股东。如该股东无异议,应就其是否申请 豁免回避书面答复董事会,如豁免获得同 意,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所 的批复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如该股东有异 议的,应当以书面意见回复董事会,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在股东会召 开前作出决定; (三)未得到董事会通知,而在股东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向股东会 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并应主动回避;其他股东、董事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由审计委员 会决定;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本 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关联股东参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对是否应当适 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有关决议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 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 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 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制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 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 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 轮选举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 决票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 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 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 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 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 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 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 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董事候选人的所获投 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 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 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 选举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 票数。 3、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 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 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 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 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 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 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 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董事候选人的所获投 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 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 定决定当选的董事。
选。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 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 规定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 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 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 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 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 低董事人数时方可就任。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 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 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 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 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 据公平原则而定,但至少在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仍然有效。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 根据公平原则而定,但至少在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 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 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条执行。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按照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执行。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公司累计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总额在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或绝 对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以上,发 生的每笔银行贷款; 公司累计未偿还银行贷款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发生的银行贷款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低于70% 的银行贷款;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70%以上 的银行贷款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银 行贷款,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 及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除外);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 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 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 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 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 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 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 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 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会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 数,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 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 数,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人 数为单数,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 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进行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非日常业 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一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 达到5%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但 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事项除外;对于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 有权做出审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进行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非日常业 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五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 达到5%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但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事项 除外;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标 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 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监事会(本章内容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予以删除,具体条文不再列示)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 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 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
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具体每年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具体每年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公司实 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结合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 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电话、 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通过电话、传 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4、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 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 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 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过半数的表决权通 过,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5、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6、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 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时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 时,披露下列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 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 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 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 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 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 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 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措施。 (九)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 东回报规划,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 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后,提交 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会投票表决。 (十)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 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 开股东会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投票表决。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 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或/及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内”“不少于”都含本数;“过”、 “超过”、“不足”、“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