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30019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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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16: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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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福安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对信息披露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述所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增发;
(二)上市公告书,包括配股、增发;
(三)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现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
(四)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上市的公告;(五)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股东会通知;
2、股东会决议;
3、董事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6、关联交易公告;
7、对外担保公告;
8、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9、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0、重大投资行为;
11、遭受重大损失;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7、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9、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20、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5%以上;
21、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股份质押;
22、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23、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4、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25、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27、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0、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31、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3、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数据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性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并单独摘出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1、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要立即予以披露;
2、公司就上述情况或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要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公司要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上述情况或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
1、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六)公司信息披露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的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证券部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主管部门电传联系的畅通。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和董事
1、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3、董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证券部;4、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3、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证券部
1、证券部是处理信息披露的工作部门和对外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面对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媒体。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在未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事先沟通并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本办法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2、证券部除负责法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外,还应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内部媒体包括公司内部期刊、杂志、报纸及网站等。
涉及到各部门的财务信息、重大资产收购、资产转让、资产置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宜时,须经董事会秘书事先对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同意,方可在公司内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
3、公司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信息联络员是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汇集并与证券部就应披露或有可能披露的事宜及各部门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联络与协调;证券部还须建立与分、子公司的定期联系制度,以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1、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2、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规定,造成本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九条公司管理层
1、公司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管理层应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部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3、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4、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是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及时将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提供给本部门的信息联络员,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息联络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事宜。反之,证券部也可以就相关信息是否引发披露义务及时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中介机构
1、证券部应当充分发挥外部专业顾问的咨询作用。外部顾问包括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财经公关顾问及公司的上市保荐人。证券部应及时与外部专业顾问沟通,取得他们对有关事项的专业意见。在对有关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尽快与中介机构联系沟通。
2、公司须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外部知情人员订立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及披露所需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章信息的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1、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起草和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定期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送达;2、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经董事长同意,定期报告作为提案列为董事会会议议程;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组织证券部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起草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及经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公告草稿;2、董事、股东相应在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上就上述公告草稿进行讨论并确定披露公告文稿;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完成上述公告文稿的披露工作。
(二)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根据公司规定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接获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后,组织证券部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证券部草拟临时公告的草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4、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5、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控股、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属于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8、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六十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总经理,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义务人。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证券部,证券部拟定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对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由证券部将披露的情况及文稿以内部通报形式发给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分子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等。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如下:由证券部向监管部门办理披露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等事宜。分别由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审核后签字、提交。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如下:由宣传信息提供义务人将拟提供文稿及说明,提交证券部,由证券部征求信息涉及单位、部门及分管高管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然后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媒体披露后,应视情况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并存档。
第六十一条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最终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六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应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证券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1、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2、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3、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6、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的工作,在证券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部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六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部的问询。
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六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送交公司证券部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部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公司证券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七十一条公司证券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会计师、业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公司信息披露口径的一致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八条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开资料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员。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即刻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应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八十条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
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则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接受媒体采访或问询原则:
1、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一律提交相应发言人进行受访或解答;
2、涉及公司非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由相关部门进行受访或解答;3、对于难以判断的媒体采访及问询,可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处理。证券部是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沟通本办法项下信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敏感信息排查报告
第八十四条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证券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八十五条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对外披露部门,证券部相关人员对归集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各管理部室和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专业部室中敏感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八十七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上报制度。公司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敏感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公司及各管理部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六类情形且达到应当披露之额度时,或对已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9)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2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21)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22)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5、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6、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十条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九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部通知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各子分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以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分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4、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其他有可能引起股票异动的重大事项也在报告行列。
第九十三条公司证券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敏感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敏感信息,子分公司报告义务人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证券部。各职能部门进行归集,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后,经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此后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各一份。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九十五条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九十六条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九十七条涉及公司对外商务谈判、投资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双方必须在事情发生前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在事情未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证券部有权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九章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必须确保所有股价敏感资料在作出正式公布前一直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公司作出正式信息披露前,倘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依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一百零二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敏感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将按照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其他应注意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应当以新闻发布代替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需要向若干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相关数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注意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保持与信息披露的一致。
第一百一十条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独立报告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严格限制这些报告的使用者范围,任何关于这些报告中的信息的披露都应当事先取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认可。
第一百一十一条证券部需处理好一次性披露和持续性披露的关系。信守承诺,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则未穷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规则由证券部制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并报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如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新的上市规则与本办法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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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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