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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300131):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22:14 中财网
原标题:英唐智控: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 代其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 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 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五)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内审监察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上述文件签字确认。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公司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清欠方案。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确保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董事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严重依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制定、修订、废止由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旧版制度同时失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审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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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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