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巨芯(68854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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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28: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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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巨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需发布公告,预先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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