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其他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
| |
|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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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合金钢及其零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
件、铸钢铸铁件、冷铸模(铸造)、金属护
壁板等耐磨材料制造和销售;机械设备制造
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
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
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械
设备租赁;来料加工。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合金钢及其零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
件、铸钢铸铁件、冷铸模(铸造)、金属护
壁板等耐磨材料制造和销售;机械设备制造
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
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
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机械
设备租赁;来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有色金
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发电机及发电
机组销售。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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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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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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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
复制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所述有关
信息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前述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前述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前述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前述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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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前述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前
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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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
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
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
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
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
诺。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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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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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2、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证券投资等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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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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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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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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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
| |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合伙企业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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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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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及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及受
其支配的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及受其支配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及受其支配的
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及对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及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
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被担保股东可以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及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及受其支配
的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之
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关联股东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违反本
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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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董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
| |
|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在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情况
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累积
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
数位候选董事;
(四)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
效投票权总数;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
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七)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
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
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
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
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
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再 |
| 重新选举。
(八)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
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
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
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九)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
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尽快开会,
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
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
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
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
第八十四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1、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2、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期间,股
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采取累积投票制;
3、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4、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
5、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
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6、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7、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
8、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监事);
9、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
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 | / |
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
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
(或监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
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
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再重新选
举。
10、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
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
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11、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
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
并且董事会应尽快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
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
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
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方开始就任。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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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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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得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公司收到董事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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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
年。 |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忠实义务以
及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
/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
中有三名董事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有三名董事为独立
董事。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设立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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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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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收
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证券投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以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证券投资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收购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证券投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以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一般交易(不包括对外担保、财
务资助、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1、股东会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
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
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
其绝对值计算。
2、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一类别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如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
规定执行。 |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
其绝对值计算。
3、总裁办公会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的决策权
限的,由总裁办公会审查决定,但交易对方
与总裁办公会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除应当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且
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2、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5%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
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
如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
定执行。
(四)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
|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
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的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证券投资额度。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
证券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
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
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
行的投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
送达、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以及全体董事
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
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E-mail)
传真或电话方式以及全体董事认可的其它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 |
会议上作出说明。 |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
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
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
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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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
|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删除原章程中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 |
| |
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 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
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 /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
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
分配。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优先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
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
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
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
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2、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董
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应
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
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
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
明。
(五)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
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
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
分配。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
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且符合监管要求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优先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
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现
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
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
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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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的情况下,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 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
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决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
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
的措施
1、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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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监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
东提供参会表决的条件。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审
核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
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股东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
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的条件。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使用资本公积金。 |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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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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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除非
经出席股东会股东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