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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35:57 中财网
原标题:永安林业: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 ”

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2025年修正)》《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
“ ”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运用各种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
路演等。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主要有:
(一)网络沟通平台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电子信箱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相关人员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信息。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四)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
的,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拒绝回答。

(六)媒体关系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的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下设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经
理一名,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
司下属子(分)公司由公司经理或经理指定人员担任信息披露责
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
相关知识的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积极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
的认识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特定对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活动,原则上需提
前五个工作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进行预约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
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
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
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
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
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
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
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
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
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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