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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35:57 中财网
原标题:永安林业: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践行负责任投资原则,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效益,实现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的投资管理。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超过 50%的企业,或持
股不到 50%但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公司及各子公司为在未来可预见
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资金增值,以现金或实物资本等投入到项目,
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及购置、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固
定资产投资。

(二)在企业新设、并购重组、划转、增资等经济行为过程
中取得被投资企业股份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取得林木、林地、土地、厂房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
他资本性支出。

(四)其他资产或权益性投资。

日常办公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管理类投资,按公司相关规定
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
理,具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投资决策、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审计、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全过程管理。

公司对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决策。

第五条公司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
划和产业政策。

(二)战略引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
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应符合公司调整、改革方向,有利于
主业的发展,原则上不得从事境外非主业投资。

(四)规模适度: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本实力、融资能力、
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五)效益优先: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
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投资项目收益率必须不低于国资监管规定,
确保投资收益。

(六)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和
后评价及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投资的闭环管理。

(七)权责对等: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
任主体明确、有据可查,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八)风险控制:投资实施主体作为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应
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分析和评估,原则上坚持控股控
权、不超股比担保等要求,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风险
防控能力,其主要负责人是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投资计划,实行“一本账”管理。各级、各类、
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公司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
体编制投资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结(决)算、统计、
后评价。

(二)控制投资总量,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
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

(三)控制效益标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效益原则上
不低于其他上市公司相同业务投资收益平均水平。

(四)控制实施过程,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如需要)、可行
性研究与论证和最终投资决策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合同、
采购及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有关规定,确
保投资项目质量。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主业;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所有
投资项目。

除特别示明外,本制度中“以上”“超过”不包含本数,“以
下”“以内”“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领导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其
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投资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和重大投资项
目牵头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汇总、上报境内外投资项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审核投资立项、投
资可行性等材料。

(四)组织编制和下达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
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
作,参与投后管理、负责项目退出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资料的管理及备案工作。

(六)参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投资决算。

(七)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八)与外部专业机构沟通联系,获取相关专业意见及专项
支持。

(九)与投资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参与投资项目
资金的筹集、调配工作;负责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的衔
接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及后评价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投资项目人员管理工作;参与
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为投资项目提供人力资源审核意见;参
与项目考核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三)法律事务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外
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的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审核;负
责投资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四)运营管理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对投资活
动提出经营风险控制建议;结合投资规划拟定投资运营项目绩效
考核方案;负责投后管理,建立投资公司经营质量的动态检测,
定期形成意见;参与项目考核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五)审计部: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重大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负责对投资项目整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
息、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监督、评价及审计;负责投资项
目后评价工作。

(六)科技部: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审核工作;负责投资项目
科技创新及管理工作;参与项目考核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职责: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投
资计划;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制。

(二)参与组织相关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等投资决策
材料编制,提供专业化意见。

(三)负责办理项目所需的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备案)文件。

(四)负责本企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项
目进展情况报告。

(五)参与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和项目退出。

(六)负责对本单位投资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自评价,并配合
相关部门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与权限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
施办法》《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
事会研究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各类投资项目:
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 10%)
范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在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后,由董事长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超过上述标准但未达到股
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在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具体标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要求为准,但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须经股东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同一投资或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
数计算投资或事项的金额。

(四)原则上公司不得进行境外非主业投资和年度计划外投
资。

(五)根据国资监管要求,投资项目需提前履行国资决策程
序。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章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跟进、履行投资项目前期立
项与投资决策程序,将投资项目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并形
成意见;项目初步审核通过后,战略投资部根据公司决策权限确
定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项目做出决策后应当形成有
效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投资项目决策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
内未实施的,项目履行终止程序或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五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管理
(一)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应当按投资进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进行管理,未纳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需在年度内
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但不实质投资的项目,不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二)公司战略投资部及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和自身发展规
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计划投资项目包括已通过决策准备实施或
未完成项目和有投资意向未决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按要求填
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提供文字说明材料,文字主要内容有:投资
主要方向、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
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情况等。

(三)战略投资部汇总投资计划后,从非主业投资比例、投
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比例等方面,会同财务部和运营
管理部,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年度绩效考核计划指
标等进行综合分析,不符合要求时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形
成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决策程序。

(四)公司按通过股东会审议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投资行为。

(五)公司每年年中进行一次投资计划调整,战略投资部参
照年度投资计划流程完成调整和批准工作。

(六)对未纳入年度(年中)投资计划、未经决策的投资项
目应从严控制,确需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决策后对年度投资计
划进行相应调整,并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以下项目应履行前期立项程序:
(一)需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的项目。

(二)并购项目。

(三)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获取项目开展权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含招投标等)获取项目开发权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实施主体可在履行立项程序后获得项目开发
权。

(四)公司及国资监管认为应当进行立项的项目。

第十八条上述投资项目前期立项阶段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或
项目工作组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背景、
投资前景、投资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风险分析、资金来
源等。如为合资项目或并购项目,还应包括合资方或被并购方的
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范围外的其他项目,投资
实施主体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立项机制,明确内部立项使
用范围、工作流程和基本要件等。

第二十条重大投资项目应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做好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可行
性研究与论证。

对确定的投资项目应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股权投资项目
必须进行市场、技术、业务、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在
尽职调查基础上编制客观、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尽职调查要求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调查、市场与技术调查、财务状
况调查、人力资源状况调查、标的资源状况调查、其他方面尽职
调查等,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有所侧重。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股权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相关责任人、投资目的、
市场分析、合资方情况、投资环境、投资估算、融资方案、项目
实施计划、管理与运营、财务评价、风险分析、项目退出、结论
与建议等。如属于股权增资项目,则需要制定增资方案、明确筹
集资金金额和使用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
方式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符合建设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要求,同时必须有项目责任人、
财务、法律、技术、市场等内容。

投资项目材料中重要内容涉及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
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府许可及使用国家资金、金融机
构贷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业咨询机构编制;股权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可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和申报下属企业组织编制。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项目概况、投资目的、
投资金额、持股比例、项目内容、项目决策过程、主要结论及需
请示的事项等。

(二)附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同意上报申请项目决策的会议纪要、审核过程纪录文件。

3.法律意见书。

4.股权类投资项目,还应提供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财务尽调报告、评估报告等。

5.如属并购项目、增资项目,还应提供对被投资企业的法律
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尽调报告、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和相关备案文件等。

6.非公开协议增资项目,还应提供增资协议、增资企业的国
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7.重大项目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
目风险评估报告(如需)。

8.申报国资审批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上述项目前期立项及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国资履行审批程序。报送材料应经项
目负责人及总法律顾问审核。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审核
(一)战略投资部依据国资监管、证券监管、公司管理有关
文件规定,对项目组制备或者申报的投资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审
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求项目组或者各子
公司补充相关文件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战略投资部对投资项目材料审核通过后,分别提交公
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投资项目具备上会决策送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类项目经批准投资后,还应按照关于
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战略投资部及各子公司应当做好投资项目
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材
料,部门审核材料、项目审核会材料、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股东会项目汇报材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管理
战略投资部于第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 5日前,汇总季度
股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第二季度报送报表同时报送投
资完成情况说明,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投资
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战略投资部对季度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并报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强化投资建设过程推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文明施工、投资控制和综合管理,治理一体化管理。

投资实施主体应当定期报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对实施运
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投资项目本身情
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
因素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投资实施主体应在其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对投资项目再决
策及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的具体管理要求,或另行作出专
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为重大变更,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主要设备或资金来源等
出现重大调整,对项目收益或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等内容与批复不符。

(三)超过决策有效期申请再实施投资的、中止投资后申请
再启动的。

(四)投资项目涉及产业政策、安全、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的。

(五)增加投资金额超过原决策金额 10%的。

(六)其他对项目进度及投资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向原
决策机构申报中止:
(一)投资决策失误或市场环境恶化,继续投资可能会带来
损失或亏损。

(二)主要合作方违约,有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

(三)法律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将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四)项目出现政治、稳定风险隐患,且预计短期内无法解
决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况。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中止
对拟中止的正在实施投资项目,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或相关子
公司提出项目中止建议或申请,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
中止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等。按照投资
管理权限及程序上报审批,中止需经投资各方协商,形成相应会
议纪要或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申报
终止:
(一)投资决策失误或市场环境恶化,继续投资会带来更大
损失或严重亏损。

(二)主要合作方严重违约,有可能严重损害到我方利益。

(三)法律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将产生严重后果。

(四)项目出现重大政治、稳定风险,且预计较长时间内无
法解决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的终止退出
对拟终止的正在实施投资项目,由战略投资部或相关子公司
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或申请,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终止
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等。按照公司投资
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终止需经投资各方协商,形成相应会议纪要
或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七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战略投资部及各子公司在年度投资完成后,
应当填写年度股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并编制年度投资
完成报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项目投资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已完成的部分境内外
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

后评价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国资监管规定,制定有
关制度、组织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
项审计,公司审计部是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有关制度,组织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必要时可
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

第三十六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跟踪重大投资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一)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

(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三)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参与项目退出的时
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七条 投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投资项目全面风险管
控,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
做好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后运
营、管理、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八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可视需要自行
组织开展或聘请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
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参与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全流程各项工作的相
关单位和人员应勤勉尽职、规范履责。

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负责人对投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和部门对出具的投资项目
相关评审意见负责。投资项目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意见负
责。投资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有关决策意见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
过程和结果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投资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公司投资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
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
监管、证券监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投资活动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各子公司需严格遵循公司制定的《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将真实、准确、完整
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秘书处,全力配合做好投资
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全过程须严格落实《内部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反相关制度,
造成内幕信息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建议或指使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战略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
《投资管理制度》(永林股份〔202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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