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00066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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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36: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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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永安林业:福建省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福建省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和《福建省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履
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
验;
(三)董事会秘书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
和处事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 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
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
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
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
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正式聘
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
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说明理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第八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
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
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
书或本制度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与
有关部门、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公司
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还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本制度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公
司章程》未定义的,依照《上市规则》确定;《上市规则》未定
义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交所有关规定确定。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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