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动(00090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2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与实施..................................................3第四章 附则......................................................................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良性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者中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与实施 第十二条证券事务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证券事务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 2、股东会; 3、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公司网站; 6、广告; 7、媒体采访; 8、媒体报道; 9、邮寄资料; 10、现场参观; 11、电话咨询; 12、路演。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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