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301077):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和媒体上刊登。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公司应通过便捷、有效的沟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地交流与沟通。 (一)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二)在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三)公司可邀请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访问,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发展的深入了解; (四)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为加强同投资者的深入交流,公司在中期及年度业绩发布会后,可举行非交易路演,介绍公司最新业绩,解答投资者问题。公司也可不定期地组织某一特定地区的定向路演,提高公司在该地区的知名度,活跃公司股票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在制定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需按照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以征集投资者提问,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选择一定的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并由董事会秘书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提交公司,相关文件未经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阅并记录在案后不得向外界传达,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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