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源股份(30070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监控。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管理中心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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