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25:59 中财网 |
|
原标题:
中央商场:南京
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南京
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介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
第三条加强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2、尊重投资者,形成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3、提高公司透明度,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
4、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
第五条本规定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联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与投资者的联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运作情况。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全面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回答分析师、投资者或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及时披露: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3、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5、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6、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
8、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9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在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派息、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开及决议等信息;
3、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服务对象为:
1、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分析师会议;
4、邮寄资料;
5、电话咨询;
6、媒体采访和报道;
7、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8、一对一沟通;
9、现场参观;
10、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任何人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1、全面了解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市场、营销等状况;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以及证券市场运作和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力;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和相关调研分析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南京
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