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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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的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
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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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
本条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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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
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
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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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权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应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
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
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
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2日内核实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 |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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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
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3、公司应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
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
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
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
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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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
他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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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三分之二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南京市。
股东大会将在公司所在地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无论股东是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南京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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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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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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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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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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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通知中需说明投票方式和
投票时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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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改选、补选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
会换届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协
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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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
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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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敏感
信息不能在股东会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五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实行累积投票权除外)。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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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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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
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
绍,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在表决前宣布应予回避的关联股
东名称及代表的股份数;
(二)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关联交易的讨论,
并可就关联交易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合法
公允等事项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
表决。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并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
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
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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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除外。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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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30%时,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八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数之乘积。股东可以自由
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即可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投于一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人。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
数。
公司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
往后根据拟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即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票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票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
事、公司监事、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十二条 投票时,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
司的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票数。
第九十三条 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
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表决票数,所投的候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若股东投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
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
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程序为: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
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
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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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东投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
弃表决权。
第九十四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选票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当选。
第九十五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
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8人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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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一百零一条 采取网络形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其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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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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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职务。 |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董事
候选人进行表决;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进入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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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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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三分之二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董事会构成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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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持续时间为辞职生效
或任期结束后180日。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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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2年,但对涉及公司
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
事应永久保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其中设立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职工代表董事 1人,其中设立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必须
按照以下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必须按照以下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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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
作日按适当地址发出该等书面通知。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监
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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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记名和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董事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记名和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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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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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董事会会议记
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5年。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董事会会议记
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经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5人,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人,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
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
其他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等监管单位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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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 删掉本章节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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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5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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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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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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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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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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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九)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说明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且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
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
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
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
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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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九)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说明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且需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通知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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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或以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由专人
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
其他方式送达董事。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或以邮件方式送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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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的,自公司发出相关传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送出的,自公司发出相关电子邮件日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
时指定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
网站。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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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
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
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 |
|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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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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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指定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指
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本款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本款的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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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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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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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 |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
(四)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下”、“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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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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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其他条款中“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修改为“总裁”。如果涉及增加或者减少条款而使原规则条款序号发生变更的,序号依次顺延。除以上条款的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