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600955):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华益 维远化学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 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辞职程序: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 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被解除职务的程序: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 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 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 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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