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600955):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 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 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 体事务,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附件《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 核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 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 当及时登记并报董事长签字确认。上述登记文件交由证券部妥善 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附件:《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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