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600955):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3、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5、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原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公司 董事会领导,向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 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部须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4、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 少于2人。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 计临时小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抽调。 第九条 审计部主要工作内容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部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拟定、修订完善公司有 关内部审计的制度,拟定审计计划,并按公司批准的审计计划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2、实施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核算工作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 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3、实施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 有效性及其是否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 4、实施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 等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离任、 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经 济责任审计。 6、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7、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职权与责任 1、有权让被审计公司(部门)按时报送生产、财务报表及其 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主持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4、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 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7、有权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 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 人,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建议; 9、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10、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建议; 11、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 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 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 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 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 (部门)、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 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知悉的公司机密严守秘密, 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要自觉接受公司各级员工的监督,对审计 人员不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公司及人员可以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举报。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或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 中,若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或实施的 审计程序有异议或争议时;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相 关人员沟通交流有异议或争议时,公司各级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反映和汇报。 第三章 工作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 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 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 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 予经营管理层行使,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理财。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事项发生 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4、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5、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前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 制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三十条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批 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 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审计组应对审计项目所涉及 的被审计公司(部门)相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状况 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作初步的了解后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部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项目审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公司(部门)名称; 2、审计目的、范围、内容、目标; 3、各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 计划,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公司(部门)书面下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2、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公司(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 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 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 据。 第三十三条编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 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公司(部门)交换意见后, 于审计终结后15日内编写审计报告草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草稿之日起5日内,将其意见书面反馈给审计组,被审计 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必 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 签字后,方能向审计委员会报出。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2)被审单位基本情况;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 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 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后, 由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 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制度规定 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在 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时限要求;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决定和 结论如有异议,应在5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 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天内作出是否复审决定。确定不需复审 的,按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需要复审的,由审计委员会指定 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天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 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并向审计 委员会进行说明,属审计人员恶意行为的,由审计委员会对审计 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暂不执行。复审 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公司(部门) 必须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公司(部门)或者协助 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及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部。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四十条 审计部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应提交审 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4、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5、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6、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7、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五章 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 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 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 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 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 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 记录; (4)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 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 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 1、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者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 (3)实施审计的时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3)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 (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 说明;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3、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1)与被审计者财务相关资料; (2)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 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 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 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办理 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 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 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 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 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 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 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 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 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 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 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五十一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 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 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 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 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应当追究其责 任。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接受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内控控制规范有 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以有利于公司有效运 行,健康发展为根本原则,如违背上述原则,公司将合理调整。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发布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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