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600955):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 事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以及股东 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上述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超股东会标准的重大 交易事项,包括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债务除外)等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是,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期限未满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 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其他《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 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制作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 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 资料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组织 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规则时,应提醒与会董 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参会人 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应由董事会秘书 履行的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 披露为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分管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 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或公司证券部有关人员协 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 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等。 公司董事会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的具体细则并选举产生该等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且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 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事先有拟定的议题,并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 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 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审计委员会;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六)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 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 成证券部)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 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 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 长。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或责成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将相 关审议材料提交全体董事及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或 其委托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或其 委托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其他相关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 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阻碍会议正 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及召开时间;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 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 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 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票人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及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的,还需同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形成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 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如有)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 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人员;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会议议程;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 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 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 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 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 求和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 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 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 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 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应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监管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 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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