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68834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秘办,由公司董秘办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董秘办;(二)董秘办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秘办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问责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由公司负责登记,则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公司仅负责汇总,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秘办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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