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688345):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1:16 中财网
原标题:博力威: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 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公司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审计部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于审计终结后 2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须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七)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日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九)审计部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对象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十)审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审计部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当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要求经济赔偿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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