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视源股份(002841):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6:46 中财网

原标题:视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2023 2025
司法(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合称“《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实施,公司将就上述变更事项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就《公司章程》修订对比如下:

原文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维护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6,016,545元整。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股东大会通过 达成决议后,修改本条内容。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手续。696,016,545元整。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股东会通过 达成决议后,修改本条内容。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手续。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广州视源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广州视 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 净资产额折股而取得公司股份。公司设 3,300 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万股股 份。各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 情况如下:……第二十条公司系由广州视源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广 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 应的净资产额折股而取得公司股份。 3,300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0元。各发起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 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696,016,5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96,016,545 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96,016,54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696,016,545 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6 的,应当在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 股份总数的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5% 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股东名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 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 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 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 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 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 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 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或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 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 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0% 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50% 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 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 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 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 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1 召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6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2/3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2/3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 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 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如有)是否合法合 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 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 (八)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 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 (九)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如有)是否合法 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 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 (八)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是否当选; (九)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第五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5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5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5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10%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5 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5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10%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5 应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 司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 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7 当不多于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 括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 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者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 由。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充分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等; (三)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 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 情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 验等; (三)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应出示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应出示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该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该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应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十)项提案,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十)项提案,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提案权、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 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 转让所持股份。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提案权、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 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不转让所持股份。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 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会议当日 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 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在股 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或 其代表回避;如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且 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 及其他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无须回 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或 其代表回避。 (三)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 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 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会 议当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 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 复。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或其代 表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 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 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如会议主持人 为董事长且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 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或其代 表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

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后,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 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 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 决有权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向有关 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三)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 避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后,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 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 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 项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 弃表决有权异议的,可在股东会后向 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 理。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 3% 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大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或变更,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 意图。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

会选举决定产生或变更;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职 责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 本章程第六十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 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 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 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董事 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 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 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 选举。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在会 议通知中附上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八十九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在股东大会提名提案获 得通过、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其当选后 立即就任。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提名提案 获得通过、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其当选 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 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3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 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 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包含1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员,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但存在不 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员,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但存在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除 外。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生效后的3年 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3年之内仍然 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生效后的3年 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3年之内仍 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受股东 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 人财产,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 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代表公司。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 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 职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 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可由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受股 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 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代表公 司。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 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 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章程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 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可由董事会秘书兼任。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不少于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