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002841):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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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6: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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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视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2023 2025
司法(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合称“《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实施,公司将就上述变更事项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就《公司章程》修订对比如下:
原文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维护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696,016,545元整。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股东大会通过
达成决议后,修改本条内容。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手续。 | 696,016,545元整。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股东会通过
达成决议后,修改本条内容。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手续。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份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
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广州视源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广州视
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
净资产额折股而取得公司股份。公司设
3,300
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万股股
份。各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
情况如下:…… | 第二十条公司系由广州视源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广
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
应的净资产额折股而取得公司股份。
3,300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0元。各发起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
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696,016,5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96,016,545
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96,016,54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696,016,545
普通股 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6
的,应当在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
股份总数的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5%
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股东名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
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
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
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
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
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
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
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
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或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
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
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0%
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50%
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
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
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
对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
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1
召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6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2/3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2/3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
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
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如有)是否合法合
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
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
(八)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
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
(九)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如有)是否合法
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
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
(八)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是否当选;
(九)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 第五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5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5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5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10%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5
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5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10%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5
应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
司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
|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
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7
当不多于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
括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
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者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
由。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充分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等;
(三)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
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
情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
验等;
(三)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应出示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应出示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该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该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十)项提案,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十)项提案,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提案权、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
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
转让所持股份。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提案权、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
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不转让所持股份。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
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会议当日
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
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在股
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或
其代表回避;如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且
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
及其他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无须回
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或
其代表回避。
(三)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
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
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会
议当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
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
复。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或其代
表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
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
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如会议主持人
为董事长且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
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或其代
表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 |
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后,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
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
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
决有权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向有关
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 (三)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
避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后,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
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
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
项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
弃表决有权异议的,可在股东会后向
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
理。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
3%
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大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或变更,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
意图。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 |
会选举决定产生或变更;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
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职
责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
本章程第六十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
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
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
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董事
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
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或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
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 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
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
选举。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在会
议通知中附上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在股东大会提名提案获
得通过、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其当选后
立即就任。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提名提案
获得通过、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其当选
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
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3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
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 |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
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包含1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员,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但存在不
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员,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但存在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除
外。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生效后的3年
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3年之内仍然
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生效后的3年
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3年之内仍
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务。 |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受股东
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
人财产,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
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代表公司。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
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
职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
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可由董事会秘书兼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受股
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
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代表公
司。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
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
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章程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
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可由董事会秘书兼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不少于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