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3、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原章程共两百零五条,修订后共两百零八条。上述两类修订情形、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未在下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本章程中规定的总经理的产
生、变更办法一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董
事会确认的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新增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27,551,705股,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27,551,705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给职工。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以及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
种义务。 | 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
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文件,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
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密
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
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
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
任),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
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
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
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
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
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
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
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
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
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
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
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
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
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同业竞争。 | |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被冻结的股份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
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
决定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担
保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 |
|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因股东均为表决事项的关联
方造成该次表决无非关联股东参与时,公司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
详细说明。
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如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
其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视审议事项需要提供通讯、网络等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议案按照
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
通过的,公司还将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视审议事项需要提供通讯、网络等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
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公司还将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 |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 删除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
召集和主持。 | 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
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锁定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于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于审计
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删除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
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
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
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
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
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
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
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
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
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
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
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
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 |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
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
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
会议的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
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 |
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计票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投票表决的,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效表决,并应
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后,若发现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董事会应
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的同意后更改股东大会决议,并作更正公告。 | 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
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
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
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
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
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
上述情形。
计票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投票表决的,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效表决,并应
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股东会决议形成
后,若发现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董事会应在
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
所的同意后更改股东会决议,并作更正公告。 |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 | 删除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
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
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
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
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
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
定。 |
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
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
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
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
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
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
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
二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
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
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
第八十六条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七条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
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
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
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
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
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
|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
(三)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四)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决;
(五)获股东会通过的董事就任。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
出并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召集人在收到前述资料后,应尽快核实被
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
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
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 董事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
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
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 删除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
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
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
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补选。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
长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
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
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
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
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新增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
会人数的1/3;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与ESG、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制
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但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且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与ESG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
ESG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 |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
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
管机构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
管机构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
(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
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低于5,000万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融资、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
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
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
事会审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特别
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 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低于5,000万
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
事会审批。
(五)单笔捐赠金额(价值)30万元以上,或对
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50万元
以上,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捐赠,
应由董事会审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特别
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公司发生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 删除 |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融资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八)决定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八)决定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以上,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以上、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以上、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人民币、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低于1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低于1,000万元人
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万元人民币、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董事长权限以下部分由总经理行使。
(九)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且不超过10%的融
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
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
上述交易事项董事长权限以下部分由总经理行使。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特别
规定的,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 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以上,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以上、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以上、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人民币、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低于1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低于1,000万元人
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低于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万元人民币、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董事长权限以下部分由总经理行使。
(九)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且不超过10%的融
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
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
上述交易事项董事长权限以下部分由总经理行使。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特别
规定的,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
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
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
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
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
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按
照相关规定需及时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
| 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
|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前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任期与
董事会任期一致。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
| 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和其他经董事会确认的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一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本章程关于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O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零二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董事会确认的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
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董事会确认的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
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5)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 删除 |
······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删除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至一百五十六条)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
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
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
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如公司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具体每
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
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
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
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
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如公司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具体每
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
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
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
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
股东投票权。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
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
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
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 |
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八)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八)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
|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公司
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
|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