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002845):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证券部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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