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300140):《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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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6: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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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节能环境:《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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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
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
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
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提名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
注:本制度增加或删除部分章节或条款后,相关序号的变化未列
入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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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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