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
务的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
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
cn )。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
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
投票数据。 |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
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召开。 |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召开。 |
第四条 | 第四条 |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
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信息公司签订
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
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
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
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
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
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
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
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
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
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
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
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 -- |
-- | 第十条
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
及投票简称: |
| (一)公司投票代码:350140
(二)公司投票简称:环境投票 |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
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
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服务密码”。 | -- |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
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 |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
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
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
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
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
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
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 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
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
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
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八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
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
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
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
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
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
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
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
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
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
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 |
第二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
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
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
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
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
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
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 |
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 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
-- | 第十九条
如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
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
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
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
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
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
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
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
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 |
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
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
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
其明细。 | 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
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
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
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
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
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
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
投票结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
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
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
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
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
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
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
订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
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