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300140):《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7:00 中财网
原标题:节能环境:《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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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 务的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 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 cn )。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 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 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 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召开。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召开。
第四条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 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信息公司签订 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 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 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 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 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 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 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 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 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 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 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 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 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350140 (二)公司投票简称:环境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 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 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 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 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 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 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 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 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 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 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 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 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八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 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 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 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 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 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 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 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 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 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 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 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 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 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 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 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 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
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如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 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 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 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 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 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 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 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 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
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 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 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 其明细。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 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 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 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 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 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 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 投票结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 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 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 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 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 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 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 订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 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注:本制度增加或删除部分章节或条款后,相关序号的变化未列
入上表。

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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