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300140):《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7:04 中财网
原标题:节能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节能环 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 公司常设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 务,对外代表公司。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 公司常设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 外代表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若干名。独立董事中至 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财务专业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暂不
人士。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设职工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 事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财务专业人士。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 门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目标;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项目投资、资 产经营、对外捐赠、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 购买和出售资产等事项作出决议;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 立;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八)拟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确定其组 成人员,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0%以上,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 易标的(或者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 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 量计算;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含对子公司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 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十万元的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未尽事宜,或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须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换届 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应当提前20 日向公司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于每年12 月底前拟定好下一年度的董事会 会议计划,并将此计划向5%以上股东报告。 董事会会议应当主要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可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董事作出说明。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换届改选或 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应当提前二十日向 公司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五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总经理提议;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以书面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 (二)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 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 得表决下一项提案。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 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 得表决下一项提案。
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也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 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 已达到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 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 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 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董事会通过的所有书面决议、 董事在表决票上发表的意见以及管理层提交的相关建 议或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出具以书面决议形式通过的董事会议 决事项的证明。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也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 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 式送交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 已达到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 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 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 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妥善 保管董事会通过的所有书面决议、董事在表决票上发 表的意见以及管理层提交的相关建议或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出具以书面决议形式通过的董事会 议决事项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等事项应当由 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四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 的董事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和 弃权的票数。)(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董事会其他工作程序第六章董事会其他工作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进行 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一 同有效。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 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进行修 改时, 由董事会提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会批准。本规则作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一同有效。 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 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 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经股东会批准,公司 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十二条 若本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准。第四十条 若本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相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为准。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 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 会秘书应当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 介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相关机 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 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 等;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 法律责任的内容,组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 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应由董事会 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 监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财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 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按照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确定性划分,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 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 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 间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六章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注:本制度增加或删除部分章节或条款后,相关序号的变化未列
入上表。

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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