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节能环
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
公司常设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
务,对外代表公司。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
公司常设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
外代表公司。 |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若干名。独立董事中至
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财务专业 |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暂不 |
人士。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设职工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
事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财务专业人士。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
门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目标;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项目投资、资
产经营、对外捐赠、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
购买和出售资产等事项作出决议; |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
立;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八)拟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方案,确定其组
成人员,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0%以上,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
易标的(或者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
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
量计算;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含对子公司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
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十万元的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公司与关联人 |
|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未尽事宜,或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须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换届
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应当提前20
日向公司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于每年12 月底前拟定好下一年度的董事会
会议计划,并将此计划向5%以上股东报告。
董事会会议应当主要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可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董事作出说明。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 |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换届改选或
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应当提前二十日向
公司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五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总经理提议;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以书面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
(二)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 |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
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
得表决下一项提案。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
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
得表决下一项提案。 |
第三十九条 | 第二十七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也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
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
已达到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
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
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
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董事会通过的所有书面决议、
董事在表决票上发表的意见以及管理层提交的相关建
议或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出具以书面决议形式通过的董事会议
决事项的证明。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也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
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
式送交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
已达到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
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
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
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妥善
保管董事会通过的所有书面决议、董事在表决票上发
表的意见以及管理层提交的相关建议或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出具以书面决议形式通过的董事会
议决事项的证明。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 第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等事项应当由
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
第四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
的董事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和
弃权的票数。)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八章 董事会其他工作程序 | 第六章董事会其他工作程序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进行
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一
同有效。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
为准。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进行修
改时,
由董事会提出修正议案,提请股东会批准。本规则作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一同有效。
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
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
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经股东会批准,公司
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
第五十二条
若本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 第四十条
若本规则的内容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相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为准。 |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 -- |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
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
会秘书应当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 -- |
第十七条 | -- |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
介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相关机
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
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
等;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
法律责任的内容,组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
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应由董事会
秘书履行的职责。 | -- |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
监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 -- |
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 |
第四章 独立董事 | --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财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
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 |
第二十八条
按照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确定性划分,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 --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
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 |
第三十三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
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
间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 -- |
第六章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