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68866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2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填写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将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审批表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在发生当日以电子邮件、电子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有权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5年08月26日 附件: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和登记表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报证监局)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 秘密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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