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体育(00285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46:09 中财网
原标题:力盛体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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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独立董事占比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独立董事占比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缺少会计专业委员时,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审计人员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人员,证券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七)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人员负责做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人员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个季度内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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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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