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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56:08 中财网
原标题:瑞丰光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报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报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或对相关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项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5、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内容、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6、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以说明;
7、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以说明;
8、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以说明;9、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3、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和惩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任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应立即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度、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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