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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海讯(300810):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01:14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海讯: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其余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为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统筹协调及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及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重大舆情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资本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及媒体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并核实对公司存在或具有潜在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及媒体信息管理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证券资本部负责建立舆情管理档案,对相关舆情信息及时记录,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并及时更新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按照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正常生产经营,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做好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资本部工作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及时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不同程度的舆情处置措施如下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及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应当视情况召开舆情工作管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事件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资本部及相关部门同时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舆情事项,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载媒体进行沟通,防止舆情进一步发酵升级;
(三)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积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发布澄清公告;(五)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公司应当统一认识,阐述事件真实情况,解释公众存在的疑问,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将公司的意图真实准确传达给公众,积极化解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分析舆情应对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不断完善公司舆情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者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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